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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 |
2025/9/10 6:07:45 來源:網絡 瀏覽 7412 次 |
頒布機關】公安部【頒布日期】1996年02月12日【實施日期】1996年02月12日【時效性】有效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作戰能力,有效地組織進行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保護社會財富和人身安全,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令。第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是一支同火災作斗爭的軍事化、專業化隊伍,是實施搶險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須晝夜執勤,常備不懈,接到報警迅速出動。第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在作戰行動中,要貫徹救人第一和準確、迅速、集中兵力打殲滅戰的指導思想。積極搶救被困或遇險人員,保護和疏散物資迅速控制災情發展,盡快消除險情,努力減少災害損失。第四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指戰員必須做到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忠于職守,發揚勇敢頑強、不怕犧牲、連續作戰的作風。第五條 公安消防部隊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嚴格教育訓練,應當熟悉責任區有關情況。制定和掌握重點保衛單位的滅火作戰計劃,搞好器材裝備的維護、保養和供應,建立正規的執勤秩序和制度。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器材裝備的配置應當達到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第七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領導機關,對本條令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加強檢查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第二章戰斗準備第一節機關值班第八條 各級消防部隊必須建立嚴格的戰備值班制度,保證不間斷值班。第九條 直轄市和地級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總隊、支隊,必須建立消防調度指揮中心。第十條 消防調度指揮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長負責,其值班人員應當由作戰、供水、調度、通信、攝像及其他作戰保障的人員組成。主要職責:(一)掌握責任區重點保衛單位、地區的有關情況和滅火作戰計劃;(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隊和其他各類專職消防隊執勤實力、分布和值班情況,督促部隊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并向值班首長報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隊和本地區消防器材裝備和各類滅火劑儲備情況,一旦發生火災,根據需要做好器材裝備、燃料和各種作戰所需物資的供應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駕駛、攝像、衛生、通信等人員堅守崗位。按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出動準備,保證隨時出赴現場。(五)準確受理報警,及時準確地調度出動力量,同時發出信號和語音廣播,不間斷地保持與災害現場的聯系,及時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有關情況;(六)根據值班首長指示和有關規定,調整執勤力量,及時向災害現場提供有關資料和作戰預案;(七)保持與當地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醫療、救護、環衛、交通、運輸、氣象以及駐軍、武警部隊、交通警察等有關單位的聯系,定時與電信部門核查通信線路狀況,遇有大的火災或者情況嚴重時,根據滅火需要和火場指揮部的命令,通知有關單位到場協助滅火救援;(八)根據值班首長指示,派員出赴災害現場,協助值班首長指揮,提供各種作戰保障。第十一條 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規定,配備有線、無線、計算機和圖像通信傳輸系統;設制責任區交通通路、消防水源、重點保衛單位,消防執勤力量等有關情況顯示圖表,以及執勤所必備的其他有關資料。擔負遼望任務的公安消防中、大、支隊,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增配遼望器材和通信器材。第十二條 各種執勤器材裝備,必須按規定認真進行保養和檢測,并保持良好戰備狀態。第十三條 值班首長,通常由本級首長和司令部首長輪流擔任。主要職責:(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隊和其他各類專職消防隊執勤力量的分布,督促部隊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二)掌握責任區重點保衛單位、地區的有關情況和各種作戰預案;(三)督促檢查指揮、通信調度系統,使其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四)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理;(五)一旦發生火災,根據需要,帶領或指派值班人員出赴現場。實施指揮并視情組建火場指揮部。第十四條 機關每天戰備值班交接工作,由當天的值班首長組織,其方法和時間,由各地消防總隊或者支隊具體規定。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地(州、盟)公安消防支隊和縣(市、旗)公安消防大隊,可根據需要建立調度指揮機構和值班制度。第二節中隊值班第十六條 值班隊長,由中隊正(副)隊長、正(副)指導員輪流擔任。主要職責:(一)熟悉責任區內的有關情況,掌握重點保衛單位滅火作戰計劃內容;(二)掌握全隊執勤實力,檢查戰備情況,保證人員器材裝備時刻處于規定的戰備狀態;(三)指揮執勤力量出動,乘首車到現場;(四)按上級規定時間上報執勤力量狀態。戰備工作中發生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并認真填寫值班記錄。第十七條 中隊設通信室,通信室值班人員的主要職責:(一)堅守崗位,迅速、準確受理報警,及時發出出動信號,填寫《出動命令》(見附件一)或者從終端機提取調度命令;(二)將《出動命令》或者調度命令送交值班隊長,重點保衛單位發生火災時,還應當送交作戰計劃;(三)掌握責任區重點保衛單位的有關情況,熟記通信密語和有關單位、部門的電話號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通信用語;(四)接到上級指示,及時報告值班隊長;(五)維護保養通信設備,發現故障,及時報告和修復,保證通信聯絡暢通;(六)分散接警的中隊通信室,應參照本條令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設置遼望員的支、大隊,遼望員的職責由總隊或支隊確定。第十九條 衛生員的主要職責:做好救護藥品器械的準備工作,必要時隨值班隊長出赴現場,實施現場救護工作。第二十條 戰斗班長主要職責:(一)掌握責任區有關情況和滅火作戰計劃的有關內容;(二)確定戰斗員的戰斗分工;(三)檢查全班人員的戰備情況,保證班內執勤器材裝備處于良好狀態;(四)妥善處理本班戰備中發生的問題,并及時報告值班隊長;(五)聽到出動信號,帶領全班迅速登車;(六)負責往返途中的行車安全。第二十一條 副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離開崗位時,代行班長職責。第二十二條 戰斗員主要職責:(一)熟練掌握和使用個人的裝備器材,明確自己的職責和任務;(二)保持個人裝備和負責保養的器材裝備完好;(三)熟悉和掌握責任區重點保衛單位和高層建筑內部固定滅火裝置的情況和使用方法;(四)聽到出動信號,迅速著裝,按規定位置乘車。第二十三條 供水員主要職責:(一)熟悉、掌握責任區市政和單位內部消火栓的數量、位置,地下給水管網形狀、直徑、供水能力,以及其他可供滅火使用水源設施的位置和情況;(二)保持個人裝備和分工保養的器材裝備完整好用;(三)聽到出動信號,迅速著裝,按規定位置乘車。第二十四條 消防車駕駛員主要職責:(一)維護保養消防車和泵浦,保證油、水、電、氣、滅火劑充足,車輛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二)熟悉責任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點保衛單位的有關情況;(三)聽到出動信號迅速發動車輛,做好出動準備;(四)往返途中,保證行駛安全;(五)出車歸隊后,及時補充油、水、電、氣、滅火劑,檢查保養車輛,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保持戰備狀態。第二十五條 公安消防中隊必須堅持每天勤務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由執勤隊長組織,列隊進行。主要內容是:調整落實執勤力量,檢查、清點器材裝備,安排執勤工作。第二十六條 交接班時,聽到出動信號,由交班人員負責出動,待處置完畢,再行交接。第二十七條 執勤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隊時,要按規定請假。第二十八條 公安消防中隊不得隨意減少執勤力量,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減少時,要報請上級批準。第二十九條 公安消防中隊必須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配備消防車輛、隨車工具和個人裝備;備用器材裝備的數量,各地可根據情況具體規定。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中隊執勤器材裝備和人員,因故失去執勤能力時,要立即向消防調度指揮中心報告。上級機關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調整補充。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中隊外出訓練時,必須向消防調度指揮中心報告,并保持通信聯絡,隨時做好戰斗準備。第三十二條 公安消防中隊在駐地訓練時.應當避免使用執勤器材裝備,以備出動和實戰需要。第三十三條 公安消防中隊的執勤人員和執勤裝備不得用于滅火、訓練、搶險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時,要報請上級批準。擅自動用的要追究責任;影響執勤造成后果的,要嚴肅處理。第三十四條 執勤器材裝備的管理,必須實行責任制,由執勤人員分工負責維護保養,做到日檢查、周保養,保證戰備狀態。第三十五條 消防車庫內執勤車輛的停放和個人裝備的放置,必須符合執勤的實際需要,有利執勤出動。庫內必須保持整潔衛生,不準住人和存放與執勤無關的其他物品。消防車庫嚴禁挪作它用。采用保暖措施時,要確保安全。第三節等級戰備制度第三十六條 為使公安消防部隊始終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不斷提高快速反應能力,保證執勤任務的圓滿完成,公安消防部隊實行等級戰備制度,戰備等級分為經常性戰備、二級戰備、一級戰備。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部隊在完成經常性執勤任務時所保持的戰斗準備狀態為經常性戰備。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部隊在保衛任務繁重的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惡劣氣候或者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所處的戰斗準備狀態為二級戰備。其基本要求:(一)迅速向進入二級戰備的執勤人員,通報情況,做好戰備動員,根據任務需要研究作戰方案;(二)停止營區外活動,嚴格控制人員外出,確保執勤人員在職在位;(三)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充實執勤人員,調整執勤力量,充實器材裝備,落實各種戰斗保障,必要時派出力量進行現場監護。第三十九條 公安消防部隊在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全國或部分地區處于緊急狀態,國家發布戒嚴令,以及發生特別重大災害時所處的戰斗準備狀態為一級戰備。其基本要求:(一)迅速向進入一級戰備的執勤人員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戰前動員,根據任務需要研究作戰和行動方案;(二)各級首長和機關人員要全面就位;(三)停止人員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員,保證全員在位;(四)根據任務需要,調整機關人員、車輛,充實執勤力量,隨時聽從上級的調動;(五)配備充實器材裝備和各種保障物資,落實各種戰斗保障;(六)根據需要派出力量進入執勤區域。第四十條 進入等級戰備的命令由總隊或者支隊首長報經上級領導批準后發布。根據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的指示,部隊進入等級戰備時,執行單位要立即報上級消防機關備案。接到上級消防部隊進入等級戰備的命令時,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緊急情況下可邊執行邊報告。第四十一條 解除等級戰備或者降低戰備等級命令的權限與發布命令的權限相同。第四節作戰計劃制定第四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人員,要熟悉責任區或者本地區的火災規律、火災危險性,建筑特點、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點保衛單位和地區等有關情況,建立必要的任務基礎資料檔案。第四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要依據有關規定,確定責任區內重點保衛單位和重點保衛地區。第四十四條 對重點保衛單位和重點保衛地區要在滅火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作戰計劃。必要時,還應當制訂跨地區協同作戰的預案。當保衛目標的情況發生變化或者演練中發現作戰計劃不準確時,應當及時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部隊要以作戰計劃為基礎,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實戰演練,提高指戰員的應變能力。實戰演練由責任區消防中隊或者支(大)隊組織實施,兩個以上中、大、支隊參加時,應當分別由大、支、總隊組織。第三章戰斗行動第一節滅火作戰組織指揮第四十六條 滅火組織指揮的程序是:搜集掌握火場情況,確定總體滅火決策和行動方案,下達作戰指令,并根據火情變化,隨機指揮。第四十七條 滅火戰斗中,公安消防部隊的組織指揮原則是:統一指揮,逐級指揮。緊急情況下,必須越級指揮時,上級指揮員應當將自己的指示及時通報給被超越的指揮員;接受指揮者應當及時向直接上級報告受領任務的情況。第四十八條 公安消防部隊火場組織指揮通常分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班五個層次。第四十九條 責任區發生火災時,通常應當由責任區公安消防中隊值班隊長擔任火場指揮員,負責火場組織指揮。兩個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隊協同滅火作戰時,上級指揮員未到場前,實行屬地指揮,上級指揮員到達火場后,可以根據火場具體情況,實施指揮或者授權指揮。第五十條 有專職消防隊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生火災,公安消防部隊參戰時,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隊實施統一指揮。當撲救油田、化工、船舶等特殊火災,而公安消防部隊參戰的力量又較少時,應當參與指揮。第五十一條 火場指揮部是火場情報、決策和發布戰斗命令的中心,是公安消防部隊火場******指揮機構。遇有燃燒面積大、參戰力量多、滅火時間長等情況復雜的火場,應當設立火場指揮部。當地方黨政領導、公安機關領導到場,參與火場組織指揮工作時,公安消防部隊火場******指揮員要匯報火場情況,提出滅火對策和行動方案,聽取指示,指揮部隊貫徹執行。第五十二條 火場指揮部應當設在接近火場,便于觀察、便于指揮、比較安全的地點,并設置明顯標志?;饒鲋笓]部標志由公安消防總隊具體規定。第五十三條 根據滅火戰斗需要,火場指揮部可以下設分指揮部。分指揮部負責對本戰斗區(段)所屬的滅火力量進行指揮。第五十四條 火場指揮部可以根據火場具體情況,下設作戰組、通信組、后勤保障組。第五十五條 火場指揮部通常要由火場總指揮員、副總指揮員、作戰、通信、后勤保障等人員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工程技術等人員組成,也可根據火場情況,確定人員組成。第五十六條 火場指揮部的職責:(一)制定總體決策和戰斗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火場變化情況,提出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力量,組織協同作戰;(二)組織火場指揮部與調度指揮中心及各參戰單位之間的通信聯絡,保障火場前后方的通信暢通;(三)組織人員填寫《火災撲救現場記錄表》(見附件三),記錄總指揮員發布的各項決策、戰斗命令和上級首長指示的內容,以及參戰單位到場的力量和時間,記錄、拍攝火災現場、滅火力量部署、救人和疏散物資等情況;(四)組織供應器材工具、滅火劑、消防車的燃料、飲食、衣物的供應和醫療救護工作;(五)根據滅火和搶險救援的緊急需要,決定就近使用各種水源、截斷現場區域內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輸送;(六)根據火災現場情況,劃定警戒區,組織疏散警戒區內的人員、物資,下令限制人員和交通工具進入,必要時下令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七)根據緊急需要,可以要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環衛、交通運輸以及駐軍、武警部隊、交通警察等有關單位提供協助;(八)按照上級指示,確定新聞發布的內容、時間和發言人。第五十七條 火場總指揮員一般由公安消防總(支、大)隊值班首長或最高領導擔任。主要職責:(一)了解火場情況,組織火情偵察,判明火場的主要方面,確定滅火決策,根據救人和滅火的需要,調整或調集力量;(二)向參戰的下級指揮員部署救人、滅火、救物和供水等任務,檢查執行情況;(三)組織公安、專職、義務消防隊的協同作戰,根據需要劃分戰斗區(段),必要時組織群眾參與輔助性行動;(四)通知有關部門負責火場警戒,維護火場秩序。第五十八條 火場副總指揮員一般由總隊、支隊戰訓處(科)長或者指定人員擔任。其主要職責是協助火場總指揮員工作,在火場總指揮員離開火災現場時,履行火場總指揮員職責。第五十九條 中隊指揮員,由中隊值班隊長擔任。主要職責:(一)組織火情偵察,及時采取救人、滅火和保護、疏散物資的措施,確定水(管)槍的數量和陣地,以及破拆建(構)筑物的地點和范圍;(二)向各班下達戰斗任務,檢查執行情況,根據火場情況變化,調整力量部署;(三)上級指揮員到達火場后,報告火場情況,執行上級命令,負責本隊滅火戰斗工作。第六十條 班指揮員,由班長擔任。主要職責:(一)向戰斗員分配任務,組織好各戰斗員之間的配合;(二)進行火情偵察,確定鋪設水帶的路線與水(管)槍、分水器和消防梯等器材設置地點;(三)搞好協同作戰。與友鄰班保持聯系;(四)當火場發生緊急情況來不及請示時,可以采取相應措施,然后向上級指揮員報告。第六十一條 火場各級指揮員是滅火戰斗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在火場上,要著指揮服,佩戴統一的指揮標志(見附件二)。第二節接警出動第六十二條 公安消防中隊遇有下列情況,必須立即出動:(一)當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接到報警或者調度指揮中心的命令時;(二)當上級檢查執勤情況,聽到出動信號時;(三)其他情況,接到上級命令需要出動時。第六十三條 消防調度指揮中心(分散接警的消防中隊)必須準確受理報警,問清失火單位的名稱、地址、燃燒物性質、有無被困人員和爆炸、毒氣泄漏,火勢情況,報警人的姓名、電話號碼等。第六十四條 遇有重點保衛單位和地區發生火災時,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應當根據加強第一出動的原則,及時調動滅火力量。根據火場指揮員的命令通知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等部門到場協助。第六十五條 公安消防中隊接到非責任區報警時,應當及時報告調度指揮中心,按照指令出動;緊急情況下可先行出動,同時報告調度指揮中心。第六十六條 公安消防中隊執勤人員,聽到出動信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登車。值班隊長檢查登車情況,宣布出動命令。消防車駛離車庫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第六十七條 公安消防中隊應當迅速、準確、安全地奔赴火場,途中要隨時了解火場情況。如遇另一起火災,要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對策并立即向消防調度指揮中心報告。第六十八條 兩個以上中(大、支)隊撲救同一起火災或者遇有爆炸、傷亡、化學危險物品泄漏等特殊情況,上級機關值班首長或人員應當立即前往。第六十九條 公安消防中隊出動時,要留下一名干部值班,準備組織再次出動;總(支)隊值班人員出動后,應當有一名首長在消防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保持與火場和上級機關的通信聯絡,了解火場情況,傳達上級指示,并根據火場指揮部的要求,及時組織調集滅火增援力量。?! 〉谄呤畻l 公安消防中隊營區要設置崗哨,負責警戒,維護營區安全和門前秩序,保證消防車庫前道路暢通;遇有群眾報警,及時報告;消防車出動后,負責關閉車庫大門。第七十一條 公安消防中隊營區門前路兩側,應當設置交通示警裝置,當接警出動時,應當向道路上的車輛和行人顯示。第三節滅火行動要則第七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在作戰行動中必須做到統一指揮、準確迅速。根據火災現場的不同情況,按照“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正確運用各種戰術,盡快撲滅火災,盡力減少火災及其他損失。第七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到達火場后,應當立即組成偵察小組進行火情偵察,以便查明情況,及時確定滅火對策,迅速投入戰斗?;鹎閭刹煲灤┯跍缁饝鸲返娜^程。通常情況下,可采取外部觀察、內部偵察、詢問知情人、使用著火單位的監控系統和儀器探測等方法。偵察人員應當佩戴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具,配備必要的探測儀器,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偵察任務,通信聯絡方法,注意事項等。火情偵察主要查明下列情況:(一)火源位置、燃燒物質的性能、燃燒的范圍和火勢蔓延的主要方向;(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勢威脅,所在地點、數量和搶救、疏散的通道;(三)有無爆炸、毒害、腐蝕、遇水燃燒等物質,其數量、存放形式、具體位置;(四)火場內是否有帶電設備,以及切斷電源和預防觸電的措施;(五)需要保護和疏散的貴重物資及其受火勢威脅的程度等;(六)燃燒的建(構)筑物的結構特點、及其毗連建(構)筑物的狀況,是否需要破拆;(七)起火建(構)筑物內部消防設施可利用情況。第七十四條 戰斗展開要果斷迅速,根據情況可以采?。海ㄒ唬蕚湔归_。從外部看不到燃燒特征的,指揮員應當在火情偵察的同時,命令作戰人員做好戰斗的展開準備;(二)預先展開。從外部看到燃燒產生的煙霧和火焰,但對火場內部的情況尚不清楚,指揮員應當在火情偵察的同時,命令作戰人員鋪設水帶干線至分水器處,做好進攻準備;(三)全面展開。通過偵察基本掌握了火場情況,指揮員應當果斷命令作戰人員進入作戰位置,實施撲救。第七十五條 根據火場情況要把主要滅火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一)人員受到火勢威脅的場所;(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三)重要物資受到火勢威脅的地方;(四)火勢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方向;(五)有可能引起建(構)筑物倒塌或者變形的方面。第七十六條 在火災撲救中,要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當火場遇有人員受到火勢威脅時,必須首先搶救人員,同時,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當不控制火勢、不排除險情就難以解除對人員威脅時,應當集中力量控制火勢排除險情。救人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搶救被困人員應當充分利用建(構)筑物內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梯、門窗、避難層等和現場的舉高車輛,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進行施救;(二)搶救被困人員應當先設法穩定人員情緒,防止擠傷、踩傷或者跳樓,進入燃燒區內搶救被困人員時,要布置水槍掩護,并仔細搜索各個部位。對受傷和可能遇難甚至已經遇難的人員,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處置;(三)搶救人員的編組不得少于二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七十七條 在火災撲救中要積極疏散和保護物資,努力減少損失。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受到火勢威脅的物資和妨礙滅火救人的物資應當予以疏散。遇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者貴重的儀器設備、檔案資料及珍貴文物受到火勢威脅時,應當首先予以疏散;(二)對難以疏散的物資,應當采取冷卻或者使用不燃、難燃材料遮蓋等措施加以保護;(三)疏散物資要在火場指揮部或者火場指揮員統一指揮和著火單位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的配合下,根據輕重緩急,有組織地進行;(四)從火場搶救出來的物資要嚴格檢查,防止夾帶火種引起燃燒,并指派專人負責看護。第七十八條 根據火場實際需要,合理實施破拆。要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實施破拆應當注意下列事項:(一)為了查明火源、燃燒范圍,以及搶救人員和疏散物資需要開辟通通時.可以對建(構)筑物、生產設施或者構件進行局部破拆;(二)火勢燃燒猛烈難以控制時.可以在火勢蔓延的主要方向及兩側拆除可燃物,開辟隔離帶,阻截火勢蔓延;(三)燃燒的建(構)筑物,有倒塌的危險,直接威脅人身安全,妨礙滅火戰斗行動,可以進行破拆;(四)當燃燒的建(構)筑物內部聚集大量的煙霧時,應當選擇不會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時機及部位進行破拆,以排除有毒氣體和煙霧,改變火勢蔓延和煙霧流動方向;(五)在破拆建(構)筑物內部構件時,要防止誤拆承重構件造成建(構)筑物倒塌;在建(構)筑物外部進行破拆時,要事先劃出安全警戒區,設置安全警戒哨;在有各種管道設備的建(構)筑物內部破拆時,要避免因損壞管道,造成可燃、有毒液體及氣體泄漏或者影響通信、供電、供氣。第七十九條 根據火場實際需要,正確實施排煙措施,防止火勢擴大和煙氣對人員構成威脅。排煙的主要方法及注意事項:(一)火場排煙前,應當查明火源位置、蔓延方向、煙霧排除途徑、排除煙霧對流經部位或建筑物內的影響程度,應當視情在煙霧流動的部位設置防御力量;(二)利用建(構)筑物本身的排煙豎井、排煙塔、排煙道或普通電梯井、樓梯間、頂部的排煙口,進行自然排煙,進行自然排煙時.應當將著火層以下樓層的門窗關閉開啟頂層的排煙口或窗口,將煙氣排出并注意防止“中性面”下移擴大火勢;(三)利用機械設備排煙。使用機械排煙設備,要防止操作失誤造成火勢擴大;(四)利用破拆和噴霧水流進行人工排煙。第八十條 火場供水必須正確使用水源,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力爭快速不間斷。供水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就近占據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力量保證火場主攻方向滅火用水。當第一出動供水力量不足時,應當迅速調集增援力量,同時通知供水部門增大水壓;(二)當水源與火場的距離在消防車、泵供水能力范圍以內時,應當直接供水。當水源與火場距離超過消防車、泵供水能力時,可采用串聯供水。供水干線應盡量使用大口徑水帶;(三)使用公共消火栓供水時,應當根據給水管網的形狀、直徑和壓力確定消火栓的使用數量;(四)應當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設施;(五)多層或者高層建筑、地下建筑及生產裝置發生火災,火場供水應當盡量使用內部給水系統。內部給水系統不能滿足滅火用水量時,可用消防車向水泵接合器、室內消火栓供水。向高層建筑內部消防給水系統供水時,必須分清高、低壓區水泵接合器。第八十一條 合理用水,減少水漬損失:(一)根據火災撲救對象,正確選用水槍和射流,盡量接近火點射水。應當根據滅火進程,適時減少水槍數量和改變射流形式。滅火后應當立即停止供水,關閉水槍,珍貴文物、貴重儀器、圖書、檔案資料發生火災,嚴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質嚴禁射水;(二)對于因射水過多易造成建(構)筑物倒塌、船體傾覆和嚴重水漬損失等危害時,應當在滅火的同時或者其后,視情進行防排水作業。第八十二條 在滅火戰斗中,必須尊重科學、注意安全:(一)當火場發生緊急情況,危及作戰人員生命和消防車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先將作戰人員和車輛轉移到安全地帶;(二)采取工藝滅火措施滅火時,要在失火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的配合指導下進行;(三)在濃煙、有毒、缺氧等復雜危險的條件下進行滅火搶險,必須佩戴防護裝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四)火場內如有帶電設備應采取切斷電源和預防觸電的措施。第八十三條 火災撲滅后,要進行下列工作:(一)全面、細致地檢查建(構)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構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燒過的物質,使用儀器儀表檢測被撲滅的液(氣)體儲罐、鄰近罐溫度及其周圍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大風情況下應當檢查下風方向有無被飛火引燃的建(構)筑物和可燃物質。石油化工火災還要對燃燒區內的生產裝置進行檢測,為了徹底消除余火和防止陰燃,必要時,應當留下少數滅火力量或者責成失火單位專職、義務消防隊以及有關人員監視火場;(二)撤離火場,要清點人數,整理器材裝備。使用過的消防水源要恢復到備用狀態;(三)歸隊后,要迅速補充油料、器材和滅火劑,調整人員,恢復戰備狀態,并向調度指揮中心報告。第四節戰評與總結第八十四條 戰斗結束后,參戰的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事求是的進行戰評總結,吸取經驗教訓.不斷提高指戰員的戰術、技術水平和部隊整體作戰能力。第八十五條 戰評與總結一般由責任區中隊火場指揮員負責組織;兩個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隊參戰,由大(支、總)隊負責組織。第八十六條 戰評要以接警記錄或錄音、火災撲救現場記錄表(見附件三)和現場錄像為依據。戰評的主要內容:(一)受理報警、調動力量和出動情況;(二)滅火決策、戰斗部署和戰斗行動各環節采取的方法措施等情況;(三)火場組織指揮、火場供水、協同作戰和通信聯絡情況;(四)指戰員的火場紀律、戰斗作風和完成任務情況;(五)后勤保障工作情況;(六)主要經驗教訓。第八十七條 總結在戰評的基礎上進行??偨Y報告(文字、圖表、照片)要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重大火災的總結報告要在半個月之內上報;特大火災的總結報告,要在一個月之內報送公支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義的火災撲救總結報告也應當及時上報。第五節搶險救援第八十八條 公安消防部隊參加搶險救援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人員和裝備的作用,積極營救急待救助的人員,盡力消除險情或者控制事態的發展。第八十九條 搶險救援工作的范圍可以包括:(一)參加處置各種化學危險物品泄漏事故的救援工作;(二)在發生水災、風災、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時參加抗災救災斗爭;(三)在發生各種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有人員遇險的情況下參加救人和搶險,(四)在重要市政公用設施和關鍵性生產設備發生故障需要公安消防部隊參加搶險和排除故障;(五)當地政府和群眾需要公安消防部隊參加的其他社會救援工作。第九十條 在規模大、損失大、影響大、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力量較多的情況下,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在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救援工作,到場的******指揮員應當參加搶險救援現場指揮機構。第九十一條 在參加抗洪、抗震等救災斗爭及核電站應急救援時,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在當地政府已有的防汛、抗震及核救援等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進行救援工作,到場的******指揮員應當參加現場指揮機構。第九十二條 在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隊進行搶險救援工作時,到場的******指揮員應當負責統一指揮,并且及時向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和上級消防部門領導請示報告。第四章附則第九十三條 本條令適用于公安消防部隊。其他各類專職消防隊伍參照執行。第九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隊對于在滅火作戰和搶險救援中機智勇敢、完成任務好、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分別給予表揚、嘉獎、記功或者物質獎勵。對于在滅火作戰和搶險救援中畏縮不前及違反紀律的人員要區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第九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可以根據本條令,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有關規定。第九十六條 本條令由公安部負責解釋。第九十七條 本條令自頒布之日起實施。1980年4月10日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消防隊執勤條令》、《公安消防隊滅火戰斗條令》即行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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