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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消防條例》的決定 |
2025/9/10 6:07:45 來源:網絡 瀏覽 11752 次 |
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變防火分區(qū),并保證防火分隔設施的完好。"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刪除第十六條。 四、第十九條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五、第三十八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yè)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第四十九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國家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審批、驗收的; (二)對應當依法審核、審批、驗收的事項,故意拖延,不予審核、審批、驗收的; (三)發(fā)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索要、無償占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消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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